6.产品价格,由物价部门管理的从其规定,其他的双方按市场价协商订货;
7.结算方式,按
银行结算办法签约;
8.违约责任,应明确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违约行为时,责任承担的方式和标准。
第十三条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审计要点:
1.建筑安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是否已由主管部门批准;
2.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物资是否落实;按规定应纳入国家计划的,是否已列入国家计划;
3.建筑安装合同主要条款应具备:
工程名称和地点、工程范围和内容、承包方式、建设工期、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竣工验收办法,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设备、材料的供应和进场期限,双方相互协作事项,违约责任、奖励办法、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4.在审查建筑安装工程的合同时,经办部门应提供施工方的资质证书、工程预算编制依据、定额、取费标准、施工单位近期完成相应工程质量状况的证明;
5.承包外单位工程的合同、应向审计部门提交发包方的资信材料,开工许可文件等。审查承包方的施工组织措施。
第十四条 加工承揽合同的审计要点:
1.合同标的的技术要求,型号规格是否明确;
2.支付的酬金或价款是否合理、合法;
3.使用的技术资料,涉及技术决窍的,是否有保密措施;
4.定作方现有的工艺水平和生产能力能否自己完成;
5.承揽方的设备、技术、劳动力是否能满足合同条款的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联营合同的审计要点:
1.联营合同的签订是否有书面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
2.投资是否公平合理,符合国家政策;
3.盈利分配和亏损负担是否具体明确;
4.联营组织形式和应履行的义务是否确定详实;
5.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是否明确可行。
第十六条 财产租赁合同的审计要点:
1.租赁标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用途是否写清;
2.租赁期限是否注明;
3.租金和交纳租金的期限是否明确;
4.租赁财产的维修、保养责任是否写清楚。
第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审计要点:
1.供用电合同应明确规定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条款,是否有不可抗力等免责条款;
2.供电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3.供用电合同的期限;
4.用电方是否提供了担保措施;
5.电价及电费条款。
第十八条 涉外经济合同的审计要点:
1.涉外经济合同是否有与中国法律相抵触的条款,所运用的国际惯例和公约我国是否已经加入;
2.合同标的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
3.合同中涉及的注入资金、回报率及风险承担是否遵循了平等、合理的原则;
4.融资成本的运用是否符合国际惯例;
5.外方报价是否合理;
6.采用的保险条款是否范围适当、可靠;
7.选择的仲裁地点和方式是否符合国际惯例;
8.外方的资信能力是否得到真实可靠的审查。
第四章 经济合同审计的基本程序
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审计属常规审计,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完结直接签署意见,不出具审计报告。经济合同审计根据需要和可能在签约前,履行中和履约后进行。
第二十条 下列合同必须在签约前进行审计:
1.数额较大的购销合同;
2.电厂燃煤(油)采购合同;
3.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4.联营合同;
5.涉外经济合同;
6.其它重大经济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经办部门应将与合同有关的准备材料和审签申请表送交审计部门;对重要的经济合同在签约前经办部门应通知审计机构有关人员参加谈判。
经办部门送审计部门资料应包括:
1.数额较大的购销合同,提供市场调研报告和两个以上供方单位的报价单。
2.电厂燃煤采购合同,提供煤质化验单,同类煤炭价格资料,运输办法及运费承担方式等资料。
3.建筑安装承发包合同,提供施工(或监理)方的资质证书;工程概(预)算编制依据,定额取费标准;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近期完成相应工程质量状况证明,以及承包方的施工组织措施等。采取招标议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的,应通知审计部门派人参加招标、议标工作。
承包外单位的工程合同,应提交审查发包方的资信材料,批准开工文件及开工许可证等。
4.联营合同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专门咨询机构咨询材料;以货币资金以外的其它资产投资的,应提供资产评估资料。
5.涉及经济合同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报价、保险、仲裁及采用的国际惯例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于合同草本送达审计后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经办部门应根据审计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财务部门据此办理结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