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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企业经济合同审计等试行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企业经济合同审计等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7月7日 电审计[1995]409号)


  为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审计监督,规范企业经济行为,现将《电力企业经济合同审计试行办法》、《电力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签证试行办法》、《电力企业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经营成果审计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及时向部反映。
  附件:1.电力企业经济合同审计试行办法
     2.电力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签证试行办法
     3.电力企业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经营成果审计试行办法

附件1:    电力企业经济合同审计试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力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强化经济合同的审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合同是指电力行业各单位及其所属经济实体,在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合同审计是指电力行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所签经济合同的内容、条款、签订程序及其履行过程进行的审计监督。上级审计机构负责所属单位经济合同审计工作的检查、监督。必要时上级审计机构可直接对下属单位的经济合同进行审计。
 第四条 经济合同审计属常规审计,应坚持签约前审计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经济合同审计应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行业各单位及所属经济实体。

        第二章 经济合同审计的基本内容

 第七条 对经济合同合法性的审查:
  1.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审查代理人是否有有效的委托证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是否与所签合同的内容相一致。
  2.内容是否合法。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计划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实一致;防止采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是否等价有偿。
  3.形式是否合法。所签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格式应采用国家工商局颁发的统一格式文本。
  4.程序是否合法。订约程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对经济合同条款完整性的审查:
  1.合同标的是否明确,有无国家限制流通或禁止交易的物品;
  2.合同标的数量是否准确,质量标准是否明确具体;
  3.合同价款或酬金是否准确具体、合规合法;
  4.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是否可行,是否准确;
  5.违约责任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具体;
  6.根据法律规定或按经济合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是否在合同中明示及该条款的合理有效性。
 第九条 审查合同的严密性:
  审查合同的文字表述是否准确严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具体;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签证、公证等手续。
 第十条 审查合同履行的可行性:
  1.审查合同的效益程度;
  2.审查当事人的资信能力是否真实,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3.是否确定了切实可行的担保方式,担保人是否具有合法资格。
 第十一条 审查合同履行的完整性:
  1.联营、投资合同及较大的购销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应随合同时效区间审查合同是否履行或完全履行;
  2.对不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的合同审计违约责任是否按约定方式承担。

        第三章 常用经济合同审计要点

 第十二条 购销合同审计要点:
  1.产品名称应署全名,注明商标与标号、生产厂家、产品型号、规格、等级、花色及包装标准等;
  2.产品技术标准,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由双方协商签订,在条款中应写明执行何种标准,标准的编号、代号。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执行;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经济合同中应规定抽样标准、方法、比例等;经安装运行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合同中应具体约定提出质量异议条件和时间。
  3.产品数量,按法定计量标准执行。对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运输损耗,应按有关要求明确规定;
  4.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接货单位或提货单位、交货期限,在经济合同中应予以明确;
  5.验收方法,可采用数量清点和质量检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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