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火电厂燃料接卸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14日 电调[1996]373号)
为确保发电所需燃料的供应,加强燃料接卸和规范管理工作,促进火电厂与铁路、港航、煤矿之间工作的衔接、协调,提高运输效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火电厂燃料接卸管理办法》,现予颁发。请各火电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火电厂燃料接卸管理办法
总则
燃料接卸工作是保证电网和火电厂安全、经济发供电的重要生产环节。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燃料接卸的管理,促进火电厂与铁路、水运港口和煤矿之间工作的衔接、协调,加快车(船)周转,提高运输效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
二十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燃料接卸
第一条 火电厂燃料接卸管理的范围包括:从车(船)到达站(港)起到接卸完毕,再排空至到达站(港)止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 各火电厂应加强接卸设施的管理,保持设备完好,做到及时接卸。备用设备应能随时投入生产运行。
第三条 各火电厂应建立完善的接卸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熟悉运输业务和本单位接卸设施及运行方式,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
第四条 火电厂应与铁路站段(港、航)签订符合国务院有关交通、铁路、煤炭等法规规定,并且结合实际的燃料接卸协议。
第五条 火电厂燃料的接卸应以订货合同、月度补充计划和路、厂(港、航)接卸协议为依据,实行月计划、日调度,对不符合合同规定,不适合火电厂燃用的煤炭,应按
经济合同法予以拒收或卸其它场地,及时通知有关责任方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责任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