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托学校能够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经费需要及后勤保障,有一定的自我完善能力。
二、部级重点实验室立项程序
1.申请部资助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必须填报《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由学校负责组织专家(5—7人)进行评议和论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部人教局。
2.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装备的购置申请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单独立项。
3.部人教司根据国家经济建设需要特别是电力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和高校的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或论证。
4.部人教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部和有关主管部门年度财力,制定年度实验室项目建设计划,并下达《部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三、建设经费与管理
1.部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期限为2~3年。凡列入建设项目计划,部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计划进度要求安排资金(非重点高校的项目资金,原则上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安排解决),拨入学校专项使用。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吸引其他资金参加实验室建设。
2.部资助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等,不得作为课题研究经费。资助经费形成固定资产比率应不低于85%。
3.学科建设工作小组责推荐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经学校审批后,主持实验室建设。在建期间,项目负责人相对稳定。
4.项目负责人有权根据建设计划任务书,提出建设的具体计划安排,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审批使用,项目经费单独核算。
5.每年12月15日前向主管部门和部人教局汇报当年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包括订购的仪器设备清单,加工制作的装置及经费开支明细)。
6.实验室在建设过程中,如有需改变原计划任务书内容,需按立项程序报主管部门和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如违反此项规定,主管部门和部将停止拨款并作出必要的处理,严重者,撤销整个建设项目。
四、重点实验室管理体制
1.部属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建设和运行期间的抽检、评估和调整工作由部人教司统一组织进行。学校对重点实验室实行直接领导与管理。
2.部级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管理机制。即实验室对校内校外、国内国外开放;发挥校内校外多学科优势,联合攻关;在人员管理上引入竞争机制,学术研究人员实行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