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
《电力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工作办法》的通知
(1995年4月24日 电外[1995]217号)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等部门发布的《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部制定了《
电力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中请参考《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
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发布)、《
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1月12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发布)及《
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1993年12月28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发布)。
如有问题或意见,请与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联系(联系人:王月 电话:6023876-3112 传真:6016077)。
原能源部《关于印发〈
能源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即日起作废。
附件:
电力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工作办法。
附件: 电力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工作办法
一、电力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为电力部设立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在电力部领导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指导下,负责电力部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工作,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办理机电产品进口手续。
二、电力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要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机电产品进口政策及各项规定,贯彻“服务、监督、高效、廉洁”的宗旨,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工作程序办事。
三、电力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的行政用印章为“电力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章;审批用印章为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统一核发的,在海关总署及银行等有关部门备案的“电力部机电设备进口专用章”。电力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根据国家关于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项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电力部门所属单位机电产品进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