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其基本工资的300%计发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的按其基本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
第六条 电力生产检修、修试人员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以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主设备大、小修期间需加班加点的,不发加班工资,事后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可以给予同等时间补休。
第七条 基建施工企业实行定期安排休息、休假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第八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不包括间歇时间和上下班路途时间。
(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三)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合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第九条 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机动作业、难以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岗位,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供销、采购、小车司机、交通车司机、仓库装卸、消防队、部分值班岗位以及事业单位实行请事假在一定天数内照发工资的人员等。其超出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计加班加点,也不发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条 企业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均实行定时工作制。特殊情况下,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可安排适当补休。
第十一条 企业应该有计划地通过科技进步、技术培训、加强管理,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扩大看管服务范围,提高劳动效率,确保安全生产、施工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 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后,应严格控制职工加班,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保证职工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