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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1.按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依照标准,对进入电网的设备、材料进行质量检测,并进行质量跟踪,定期提出报告。
  2.经国家或行业认定,对有关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和检测鉴定。
  3.对检测中发现的设备材料重大质量问题,及时报部。
  4.参加国家、行业标准的修订、制定工作。
 第十五条 各发供电、电力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总工程师领导下的技术监督网和各级监督岗位责任制,做好日常的技术监督工作,其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条例等,并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和有关技术措施。
  2.对所管辖的设备按规定进行监测,对设备的维护和修理进行质量监督,并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如实上报。
  3.将技术监督工作及具体任务、指标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岗位,并做好协调工作。
  4.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及办法,并与经济利益挂钩。
  5.建立健全检测手段和试验室,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6.加强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7.参加本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的检查及验收工作。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技术监督工作实行监督报告、签字验收和责任处理制度。
  1.技术监督项目及指标情况应按规定格式和时间如实上报,重要问题应进行专题报告。
  2.建立和健全设备质量全过程监督的验收签字制度。对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材料以及安装、检修、改造等工程,技术监督部门和人员有权拒绝签字,并可越级上报。
  3.凡由于技术监督不当或自行减少监督项目、降低监督指标标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技术监督工作的考核及奖励制度。
  1.对技术监督的指标及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企业、部门的经济利益以及称号评定等活动挂钩。
  2.对在技术监督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部门或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 建立和健全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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