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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4.对因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组织调查分析与处理。
  5.组织对所属单位技术监督人员培训、考核、发证。
  6.定期组织召开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
  7.组织包括电力试研院(所)在内的有关单位和部门,搞好本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电力工程的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监造验收以及安装、调试、试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8.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组织落实电力试研院(所)、所属发供电企业试验室的建设和仪器配备,以及开展技术培训、交流、考核评比等活动所需的经费。
  9.对并网运行的发供电设备和重要用电设备进行技术监督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电力试研院(所)是集团、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的主要职能部门,在技术监督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其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主管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2.掌握本电网主要发供电设备和计量装置的技术状况,建立、健全主要设备的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
  3.参加本电网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对有关技术问题提出反事故措施及处理意见。
  4.认真、严肃行使监督职权:对质量不合格产品、设备、材料进入电网有否决权;对企业监督指标考核、评比有决定权;对制止违章操作及超标运行有建议权。
  5.不断完善和更新测试手段,研究和推广新技术,开展技术服务和信息交流。
  6.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检测机构并取得资质证,依法开展相应工作。
  7.审核基层单位主要测试设备和计量标准的配置与选型方案,参加重大技术措施与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
  8.对基层技术监督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9.定期提出各专业的技术监督工作总结和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与要求。
 第十二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归口负责电力系统电能质量的运行管理和线路损耗的管理;部属有关科研院(所)归口负责电能质量及有关仪器仪表的检测。
 第十四条 部属有关设备材料质量检测中心,由中心主任负责,行使质量法定检测的职能,其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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