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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5月11日 办政法[1995]29号)


  1995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5]27号发出了《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见附件),请认真贯彻执行。据该文件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要 求,请一并贯彻。
  1.各单位要依据国办文件精神,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并将贯彻实施意见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已进入诉讼程序的,还要尽快向人民法院汇报。
  2.各单位贯彻执行该文件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对国务院制定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有何建议,请及时告部政策法规体制司。
  附件:如文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25日 国办发[1995]27号)

  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未发布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情况下,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制定了征收水资源费的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征了水资源费。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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