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水电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改进意见》的通知
(1996年8月15日 电水农[1996]549号)
为了提高水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质量,加快验收工作进程,现将《水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改进意见》(以下简称《改进意见》)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意见》是对《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J275-88)下称《验收规程》)的补充和局部修订。
二、1996年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执行《改进意见》有困难的,经报部水农司同意后,可按原《验收规程》规定的方式进行验收工作。
三、在执行《改进意见》中遇到的问题,请函告部水农司。
附件: 水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改进意见
一、水电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可按枢纽工程、过木工程、通航工程、库区移民、工程档案、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环保等若干专项,分项进行专项验收。各工程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专项的设置进行适当的增减。
二、工程竣工整体验收委员会下设上述各专项的专项验收组,各专项验收组组长由验收委员会有关主要成员兼任。
三、各专项验收组代表验收委员会负责完成本专项的验收工作,提出工程竣工专项验收鉴定书。专项验收组所有成员均应在专项验收鉴定书上签字。专项验收鉴定书报送主任委员和各副主任委员,必要时,由主任委员商有关副主任委员后,以主任委员单位的名义批复,提前生效执行。
四、在工程竣工整体验收中,不再进行初验环节,实行正式竣工验收一步到位,原有的有关初验具体工作可视各专项验收的具体情况在各自的专项验收中体现。
五、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中,以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含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代替原有的初验工作。
六、专项验:收工作的开展应统筹安排,保持基本同步。
七、工程竣工决算及审计,作为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