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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三条 加强科普工作是今后科技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制订部《电力科学技术普及规划》。各网、省电力部门要根据全国电力科普规划,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科普工作规划并纳入本部门的科技发展规划。科普工作所需资金要专项列入年度计划,并逐年增加对科普工作的投入。
  (二)部科普工作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组织实施,并统筹协调和组织电力系统科普工作的发展。
  (三)要充分发挥挂靠在各级电力部门的学会、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在科普工作中的作用,通过举办科技发展专,题报告会、组织科普知识竞赛、开办科普画廊和电力科普报刊、编辑科普丛书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电力科普工作,提高广大电力职工的科技素质。
  (四)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电力科技新技术的普及工作。要制定计划,请专家重点讲授,使各级电力部门领导干部系统地掌握电力科技发展动态,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第十四条 加强对企业科技工作的考核
  为促进各企业加快成为科技投入、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主体的步伐,部对企业科技工作进行考核(办法另文下发)。
  第十五条 直属科研单位要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走自立发展的道路。
  (一)各单位要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和合理配置各方面的力量,使整体运行机制更有利于科研事业的发展和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
  (二)发展自身的科技产业是促进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增加院所经济实力的有效途径。各单位应千方百计地筹集资金、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对于靠自身力量难以形成规模产业的科技成果和产品,要积极寻求多种形式的合作方式,促其尽快在电力生产建设中得到广泛应用。
  (三)各单位要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逐步理顺内部管理关系,规范技术经济行为。
  (四)要进一步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储备工作。各单位每年用于自选课题、自置固定资产的经费投入随院所效益的增加逐年增加。
  第十六条 电力试验研究院(所)要发挥企业技术中心的全方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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