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6年6月10日 电技[1996]361号)
部曾以电办[1995]394号印发了《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贯彻执行工作,部制定了《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电力工业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全国电力科技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部《关于加快科技进步的决定》和部《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意见》的贯彻执行工作,促进电力工业切实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是指导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电力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特别是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贯彻实施。
第二条 各网省局(公司)、部归口管理单位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都要组建由第一把手任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科技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部署和审定科技发展规划、年度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二)审定、核发科技管理的办法和规定;
(三)决定重大科技奖励事宜;
(四)确保科技投入随经济的增长逐年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