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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说明:1.110kV(66kV)大型及以上变电站运行人员在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夜间可轮换休息,每值(值一昼夜班)有效工时最低按19小时计算。
  2.110kV(66kV)中型及以下变电站运行人员在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夜间可休息,每值(值一昼夜班)有效工时最低按17小时计算。
  3.电网调度人员每值(值一昼夜班)有效工时可根据工作班制参照发电主要运行岗位及变电运行岗位的有效工时确定。
  4.凡运行人员实际月工时低于标准月工时的,可结合本单位实际适当安排职工学习。

附件2:      劳动部关于电力企业实行综合

         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1995年5月17日 劳部发[1995]232号)

电力工业部:
  你部《关于请批准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函》(电人教[1995]2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电力企业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电力企业的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考虑电力生产的特点,原则同意你部关于所属企业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即:
  (一)发电企业运行及供电企业变电值班岗位的职工,电力调度需昼夜不间断作业、值班岗位的职工,可实行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适当的轮班工作方式。
  (二)发电企业检修作业岗位的职工,因发电机组检修时限特点,必须连续作业时,可实行以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因生产特点,需连续施工作业,可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适当的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法。
  (四)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部分岗位的职工,如供销、采购、小车司机、交通车司机、仓库装卸、消防队、部分值班岗位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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