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
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5年6月6日 电人教[1995]335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结合电力生产特点,部制定了《
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经劳动部批准(劳部发[1995]23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1
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
2劳动部关于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附件1: 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结合电力生产、施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劳动者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针对电力企业特点,可分别实行以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昼夜不间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度;需要集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时制度。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72小时。
第三条 发电企业主要运行、供电企业变电运行、电力调度等岗位上的职工实行轮班工作制,并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轮班工作制可采用五班制、四班制、三班制。
第四条 发电企业主要运行岗位的倒班方式一般实行:五班四运转、五班三运转方式;变电运行岗位的倒班方式可按变电站电压等级分为110kV(66kV)大型站及以上的变电站实行四班一运转或四班二运转等方式、110kV(660kV)中型站及以下的变电站实行三班一运转或三班二运转等方式;电力调度岗位的倒班方式可区别情况实行五班、四班或三班制。具体采取何种轮班方式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在定员标准内自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