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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电力“三为”服务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电力工业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电力“三为”服务工作的通知
 (1994年12月14日 电水农[1994]787号)


  1991年原能源部提出开展“电力为农业、为农民、为农村经济服务”达标活动(简称电力“三为”服务活动),三年来,电力系统特别是农电战线的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把“三为”服务工作作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加强行风建设的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千方百计确保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用电,坚持不懈地开展整顿农村电价,减轻农民不合理的用电负担,支持乡镇企业建设。完善服务体系,特别是在电力扶贫工作中,做出了积极的贡献。通过电力“三为”服务活动的开展,促进了农电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树立了电力企业的良好形象。在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优质服务和行风建设上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把农电工作推上了一个新阶段。实践证明:电力“三为”服务工作,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受到了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的赞扬,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
  三年来,多数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并能够严格标准、严格考核。经各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的认真审核,由原能源部和电力工业部授予电力“三为”服务达标单位称号的县已达303个。到1993年底,复查合格的县298个。“三为”服务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工作开展的还不平衡,仍有少数省在活动开展中存在着领导不重视、检查不严、措施不力、上报材料差等问题,“三为”服务工作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为深入开展电力“三为”服务活动,现就下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要进一步加强对“三为”服务工作的领导,各电管局、省和地(市)电力局要有一名领导亲自抓“三为”服务工作。
  2.进一步提高对“三为”服务工作的认识,深化“三为”服务的内容,把电力“三为”眼务同“电力扶贫共富工程”、减轻农民不合理的用电负担以及建设农村电气化县有机结合,在思想认识、服务目标、服务标准、服务方式和服务效果上深化、创新,切实提高电力“三为”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使电力“三为”服务充满生机,步步深人。
  3.认真进行一次“三为”服务工作总结.电力“三为”服务工作开展三年来,各地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了推动这项工作向更好、更高层次发展,各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要对“三为”服务工作的开展进行一次认真的总结,总结材料要有为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办实事的实例,并就今后电力“三为”服务工作的开展,制定出规划、计划和实施措施,把“三为”眼务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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