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
《电力工业部电业政策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11月7日 电政法[1994]665号)
为提高电力系统政策研究课题的管理水平,特制定电业政策课题管理办法,请各单位在政研工作中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与电力部政策法规体制司联系。
附: 电力工业部电业政策课题管理办法
为加强电力系统政策研究课题的管理,使其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电业政策研究更好地为电力工业的改革与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电业政策研究课题的确定
1.现阶段电业政策研究课题是指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涉及到电力工业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以及措施等方面的所有研究课题。
2.电力工业政策研究的课题,要贯彻超前、科学、可行相结合的原则。
3.每年由电力工业部政策法规体制司(以下简称:政法司)根据电力工业部的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确定一批课题并委托或直接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
4.各网、省局及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自行选择研究课题,报政法司同意后,列入部年度课题计划。
第二条 电业政策研究课题的管理
5.电力部政法司负责归口管理电业政策研究课题的研究工作。
6.政法司做出年度课题计划,经与有关单位商议后,公布课题目录。各有关单位可根据自己的研究力量,选择研究题目,并向政法司报出“选题报告书”。报告书中应说明选题的依据,完成该课题的人员素质,课题主要负责人与协助人员,完成课题的进度计划,所需的经费等。
7.政法司将根据“选题报告书”,选择研究单位;在适当的时候,政法司也将对部分课题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课题研究单位。
8.课题实行合同管理,委托与被委托方要签署“课题委托合同书”。
9.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在开题前写出开题报告,对该课题具体的组织方式、人员分工以及各阶段的研究目标、研究成果等写出具体的说明。
10.委托方有权检查、督促被委托方的研究工作,协调研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被委托方应每季度向委托方报告一次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
11.课题完成后,由政法司组织有关专家对课题进行评审,并负责组织对成果的推荐与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