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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

  2.劳动合同化管理是企业内部劳动管理的改革措施,但上岗合同只明确了职工与工作岗位的关系,并未明确职工与企业的关系,还不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因此,要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补充完善有关建立劳动关系的条款和内容,尽快使合同化管理的岗位合同向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过渡。
  3.各网、省局及其他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由部管理的领导干部,暂不签订劳动合同,仍按现行办法管理,今后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各网、省局及其他部属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基层企业的领导干部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其他人员(包括党、工、团的工作人员)均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4.各单位的分流人员应按《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目前为促进分流工作,也可暂采取主办单位与用人单位一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过渡办法。
  5.各单位在与原固定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考虑到两种用人制度存在的差异,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果本人有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也应注意保护其他老弱病残职工的利益。
  6.部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全部执行劳动合同制,其他事业单位应按《劳动法》适用范围执行劳动合同制。不属于《劳动法》适用范围的人员,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凡国家没有规定的,可实行聘任制。
  四、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认真分析本单位现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的情况,清理现行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要注重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双向选择、合理流运的用人机制和单位内部择优上岗的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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