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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

电力工业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
 (1994年12月13日 电人教[1994]779号)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促进劳动合同制的建立和运行,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精神,现对电力系统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总结近年来劳动制度改革的经验,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继续深化劳动制度改革
  目前,部属电力企业已普遍在“三改”过程中实行了劳动合同化管理,为实行劳动合同制奠定了基础,一些单位在当地政府的支待下,积极试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这些改革举措对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前一段改革的经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继续深化劳动制度改革。
  二、按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与当地企、事业单位同步实行劳动合同制
  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及劳动部的要求,电力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劳动合同制实施步骤,与所在地企、事业单位同步实行劳动合同制。各单位要加强与地方主管部门的联系,积极做好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准备工作。对地处改革环境较好地区的单位,到1995年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其他地区的单位1996年底前完成。
  三、依据《劳动法》,做好劳动制度改革的政策衔接工作
  1.一些单位试行的全员劳动合同制,是针对现行的固定工制度和合同工制度并存而采取的改革措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制,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全体劳动者都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制度,两者的劳动合同基本上是一致的。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法》规定相符的,不需要重新签订;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不相符的,要做相应的变更,如变更条款过多的,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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