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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网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网调度机构的
 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和
 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的通知
 (1994年10月21日 电政法[1994]607号)


  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电网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电网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


         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 调度机构的管辖范围,是指调度机构对电网调度范围的分工,是根据电网构成情况划分的各级调度机构对电网调度的级别管辖范围与地域管辖范围的总称。
 第三条 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是指由各级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一切并入电网的发电厂,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也不论其所在地域或接入何级电网,均必须划规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

         第二章 调度机构的职权

 第四条 电网调度机构是为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电网管理部门直接领导。调度机构既是生产单位,又是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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