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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十)分类汇总本区域内各公司报送的(按行业管理口径)年度建设进度计划、投资计划、资金计划、土地使用计划及建设进度报告、月度投资完成报表、年度投资完成报表和资金报表等;
  (十一)转达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进度计划、土地使用计划;
  (十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十三)根据行业安全规程,监察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与公司签订上网协议、调度协议和购电合同,并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发电计划对上网机组进行调度;
  (十五)审查和转报公司测算提出的上网电价;
  (十六)参加建设项目的启动验收、达标投产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七)根据电源建设项目的进度计划,合理安排配套电网建设,保证电网建设与电源建设同步进行;
  (十八)及时转发电力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定额等,使项目法人能及时了解电力行业信息。
  (十九)根据公司要求和委托,为其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           第八章 监督及考核

 第三十一条 公司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按照国家干部管理规定,建立对董事长和总经理在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包括:任期期中、任期届满、调离、晋升、免职(含解聘、辞职、离退休)。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电力建设项目开工、在建、竣工审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建立电力建设项目管理的考核机制,电力工业部对考核情况每年在全国进行一次公告。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电力建设法律和法规执行情况;
  (二)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情况;
  (三)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情况;
  (四)工程建设工期管理情况;
  (五)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六)投资效益水平;
  (七)运行水平和可靠性指标。

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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