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
外资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2月15日 电外[1997]3号)
为规范电力工业利用外资项目设备采购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投标行为,保证公平竞争、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
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设备国际竞争性招标暂行办法》(见附件一)和《
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电力工业国际招标评标审查领导小组(组织机构见附件三),负责电力工业利用外资项目设备采购国际招评标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司。(组织机构见附件四)
二、《暂行办法》由电力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电力部国际招评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三、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起草《招标投标法》,使招标投标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届时,部将根据《招标投标法》进一步完善《暂行办法》。
附件:1.
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设备国际竞争性招标暂行办法
2.
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
3.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
4.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一: 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
政府贷款项目设备国际竞争性招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的国际竞争性招标(以下简称“国际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平竞争,确保采购工作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国际贷款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电力工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