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
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紧急通知
(1994年12月7日 电人教[1994]723号)
针对当前一些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乱涨工资、乱发奖金和津贴,造成社会集团购买力增长幅度过高,消费基金增长过猛,现金投放明显过快等现象,国务院发出《关于
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25号),并于11月10日由李鹏总理主持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布置。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电力系统各单位党政领导同志,一定要把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工作,提高到维护国家财政金融秩序、保持市场物价稳定、抑制通货膨胀和加强廉政建设的高度来认识。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自觉地把本部门、本单位纳入国家的宏观调控之下,认真负责地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保证国务院的各项规定和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在本部门、本单位得到落实。
二、我部在《
关于电力企业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若干意见》(电经〔1994〕557号)中,已就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加强资金管理,坚决抑制非生产性和计划外开支,加强财务管理,抑制高消费行为,加强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抑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等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单位要结合国务院明传电报的要求,对贯彻落实上述“若干意见”的情况逐条进行一次认真自查,并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纠正查出的问题。
三、各单位年末一律不得突击花钱,不得乱发奖金、实物及各类有价证券;要严格控制招待费、交际费开支,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及赠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用公款组织各类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四、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工资总量和工资水平。对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的使用,要全部纳入工资基金管理,一律不得突破计划下达的或工效挂钩计提的工资总额,不准擅自提高工资标准(包括工龄津贴):对工资外收入必须严格控制和清理,符合政策规定的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违反规定的要坚决取消。经营者的收入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并履行审批手续。对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单位,必须限期自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