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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带电作业技术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26条 各基层单位的车间与带电作业班组应有月、季带电作业计划,以保证年带电作业计划的实施。
  计划变动时,应申明理由,办理变更手续。计划完成后,车间的专、兼职人员应及时统计、分析和上报。

        第四章 带电作业工具管理

 第27条 带电作业所需工具、材料,由车间专、兼职人员编制清册,每年申请一次,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提请物资供应部门按技术要求和计划采购。
  对一些特殊要求的材料和工具,在征得物资供应部门同意后,可派熟悉带电作业的人员外出负责购置。
 第28条 外购材料、工具或自制工具,均需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试验或出厂试验,在取得合格证(附录三、四,略)后才允许投入现场使用。
 第29条 带电作业工具的预防性试验(包括电气和机械试验)结果和有效日期应填入试验卡片,加盖合格章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30条 带电作业绝缘工具试验不合格者,应找出原因,进行处理,再经试验合格后才能使用,否则,必须淘汰。
 第31条 带电作业工具管理
  1.带电作业工具应有永久性编号,在一个基层单位范围内,不允许出现相同的编号。
  2.带电作业工具用毕入库前,工具保管员应进行外观检查和验收,发现缺陷,应及时处理并试验合格,否则不能继续使用。
  3.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运输、使用等其他方面规定均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执行。
  4.已淘汰的工具,应有“×”明显标志,并清出工具房。
 第32条 为保证带电作业工具处于良好状态,带电班应配备专用带电作业工具(程)车。

第五章 带电作业资料管理

 第33条 每次完成带电作业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在“带电作业登记表”上(附录七)逐栏登记存档备查。并作为年度统计依据。年度统计从元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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