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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集团公司、
 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25日 电技[1996]279号)


  为充分发挥科技工作的先导作用,促使电力企业成为技术进步的主体,提高电力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部决定在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电力公司开展创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工作,现将《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试行稿),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试行。
  各单位在试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将执行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告部科技司。
  附件: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试行稿)

附件:  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推动电力工业的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及部电技[1994]446号文(12条决定)和部电办[1995]394号文(11条意见)的要求,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强化依靠科技进步增加企业效益的观念,建立起依靠科技进步的机制,是当前电力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电力企业科技进步考核是推动企业管理的措施之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的科技工作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电力公司总经理是企业科技进步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责任者,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对企业的科技进步负有直接责任。各级领导要牢固树立依靠科技发展电力工业的观念,把科技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第五条 各企业在电力体制改革中,要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科技投入、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主体。科技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和部关于科技发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科技工作管理办法,推动企业整体技术进步。
  第六条 企业应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按规划制订科技工作年度实施计划。电力科技工作应紧紧围绕提高效率、改善环境、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目标,把解决电力建设、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为首要任务。根据企业生产、建设、经营活动的需要选题立项,并认真实施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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