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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
 (1998年3月18日 电综[1998]219号)


  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水电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遵照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精神,结合水电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实际,部将原《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修订为《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水电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建设单位在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职责,由项目法人予以明确。
 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管理和负责组织验收的水电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称水电质监总站)负责监督和指导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并根据本规定制订颁发实施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工程安全鉴定分为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专项安全鉴定。
  1.蓄水安全鉴定是水库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2.竣工安全鉴定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安全鉴定;
  3.建设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针对发生问题的情况和部位(或项目,下同)及时对工程进行专项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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