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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全面推行电力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三)标底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监理质量。
  (四)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等组成。
  (五)一个招标文件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招标工作程序如下:
  (一)成立工程建设监理招标领导小组;
  (二)向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经审定后方可进行招标工作;
  (三)投标资质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
  (四)监理标底价格的编制;
  (五)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查;
  (六)向合格的投标申请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七)组织勘察现场;
  (八)召开投标预备会,组织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有关的问题进行答疑;
  (九)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机构报送密封的投标文件;
  (十)召开开标会,在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开标;
  (十一)成立评标委员会并进行评标;
  (十二)由招标领导小组在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函,并形成书面文件报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备;
  (十三)项目法人与中标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当采取议标方式时,第九条中(五)、(七)、(八)可不执行。
 第十二条 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批准文号;工程投资;工程条件;招标内容;招标方式;招标能力等内容。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合同条件;
  (三)合同形式;
  (四)工程技术条件;
  (五)投标文件;
  (六)评标文件。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后不得更改,确需补充内容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的七日前向投标各方发出书面招标文件补遗,招标文件补遗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必须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承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参加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在通过资格预审,领取招标文件后,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送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监理许可证或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开户银行、联系人、邮编、电话、传真号码等;
  (二)单位简况,包括成立时间、专业人员构成、组织机构、近期进行和完成的主要工程建设监理业绩及项目法人对监理的评价;
  (三)参加本工程建设监理的组织机构、总监理师、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名单及个人资质文件、监理目标控制措施、监理工作程序等;
  接受邀请招标或议标的单位,需按规定要求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方如由两个及以上监理单位联合投标时,需出具联合投标协议书,同时联合各方均需具备符合要求的资质证明,联合投标必须以一方为责任单位,作为联合体的主体单位参加投标,并注明各成员单位在本工程中所从事的主要监理工作范围。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书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
 第十八条 投标书应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并密封后盖章按规定的时间递交招标单位指定的地点和单位。

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九条 自项目法人递交招标申请书起,发送(售)招标文件、组织勘察现场、答疑到开标,历时一般为1~3个月,开标、评标到定标一般为7~14日。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函后,按中标函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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