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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全面推行电力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第五十八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有关人员,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评标专家,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从全国专家库中除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投标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停止其投标资格6个月-1年的处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投标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时,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电力工业部。

附件二:    电力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规范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市场,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和工程建设进度,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建设的火力发电厂(含核电站常规岛)、热电联产、输变电等新、扩、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招标、投标。
 第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和投标,是法人之间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平等、诚信、科学的原则,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凡持有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许可证书》或《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监理公司、工程咨询公司、勘察设计单位,均可按批准的监理资质和规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参加投标,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标一般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并正式组建公司、确立项目法人之后进行。
 第六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全过程监理招标,也可采取部分过程监理招标。
 第七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二)项目法人已成立,并登记注册;
  (三)项目法人具有组织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招标的能力;
  1.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2.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的能力;
  3.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不具备项目建设监理招标能力的项目法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 监理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投标单位不应少于3个,采用议标方式的,投标单位不应少于2个。
 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标底价格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标底制定后应及时封存,直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都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条 标底的编制原则:
  (一)应严格按照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政策、规定、科学公正在地编制标底。
  (二)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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