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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全面推行电力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第五十条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禁止中标单位和分包单位转包工程。
 第五十一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请监理单位协调,必要时可请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协调、调解无效时,可按合同规定提请仲裁或依法起诉。

第七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五十二条 电力工业部是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单机容量500MW及以上的发电工程、电压等级为330kV及以上的跨网、跨省送变电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制定行业关于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和法规;
  (二)指导、检查、监督各网局、独立省局及其他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总结、交流电力工程招投标工作经验,提供有关服务;
  (四)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重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五)制定电力工程招标资质标准,负责电力工程招标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电管局和独立省局是本地区或本省的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下发电工程和本网、独立省网内送变电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本规定制定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二)审查招标单位资格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
  (三)审查招标申请,核备投标资格审查结果、招标文件、定标结果;
  (四)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五)监督和纠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
 第五十四条 项目法人或其他招标单位是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和法规,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合法的、最大限度的竞争;
  (二)根据电力工程招投标的程序,组织和实施招投标活动;
  (三)确定中标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完成电力工程的建设任务。

第八章 纪律及处罚

 第五十五条 招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隐瞒工程真实情况,以招标名义指定承包单位;
  (二)泄漏标底,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
  (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或回扣等;
  (四)暗示、串通、勾结、偏袒任一投标方等。
 第五十六条 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投标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及施工能力等;
  (二)伪造、涂改、转让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
  (三)投标时串通作弊,任意哄抬或压低标价;
  (四)采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对手,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五)标后竞争。
 第五十七条 保密要求:
  (一)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以自律,并接受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二)参与标底编制、审定及评标和定标的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须对标底、评标情况、评标结果及定标结果保密,不得泄漏;
  (三)参加评标的人员不代表各自的单位,没有向各自单位汇报评标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四)在评标期间,任何人员不得把投标文件、评标资料及汇总材料带出评标地点,评标记录本及所有评标资料在评标完结后全部交招标单位封存;
  (五)评标期间不得随意与外界联络,所有评标人员的对外联络应有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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