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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全面推行电力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二)公开发布招标信息;
  (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预审结果报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备;
  (五)向预审合格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函;
  (六)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报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备;
  (七)发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召开标前会,进行答疑;
  (九)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十)将定标结果报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备;
  (十一)向预中标单位发出中标意向书;
  (十二)与预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
  邀请招标或议标的招标程序可参照公开招标程序做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根据《火力发电工程施工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和《送变电工程事故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招标工程概况;
  (三)投标报价原则;
  (四)投标截止时间;
  (五)开标与评标;
  (六)合同条件和合同格式;
  (七)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图纸等;
  (八)投标文件及要求;
  (九)评标办法。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发售前10日将招标文件报电力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备。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售后,在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在14日内应由招标单位组织踏勘现场并主持召开标前会,以书面形式解答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
 第十四条 如招标单位认为招标文件有遗漏问题,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7天前,向所有投标单位和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发出书面招标文件补遗,招标文件补遗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可根据工程规模,适当分岛进行招标,以利于发挥不同投标单位的专业优势。但不能将同一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肢解招标。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分割、垄断、封锁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施工任务、介绍建设用地、发放有关证照等为条件,要求将应实行招标的工程发包给指定单位;禁止以保护所属施工企业为理由,指定承包单位;禁止任何形式的开标后的议标和竞争。

第三章 标底

 第十七条 标底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八条 每个标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九条 标底应根据国家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以及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图纸、招标文件,并参照国家制定的基础定额和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要素市场的价格,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价格。
 第二十条 标底价格要公平合理,综合考虑造价、质量、工期三者的关系,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干预标底的确定。当工程质量、工期有特殊要求时,应在标底中考虑优质优价和工期风险因素。
 第二十一条 标底应根据国家发布的物价指数,考虑工程建设期间的物价风险。
 第二十二条 对标底应进行工程质量、工期保障措施、最低工程成本、最大可能利润等技术经济分析,据此确定每个标的最低限制报价。
 第二十三条 标底须严格保密,各招标项目须有标底保密措施,保密至开标以后。

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电力施工企业法人单位,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应与招标项目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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