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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招标项目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办公室。
 第八条 招标领导小组由招标单位组建,负责招标重大问题的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委派招标办公室成员或审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二)审批招标、评标、定标原则及程序;
  (三)审定招标文件;
  (四)审批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主任名单;
  (五)确定中标单位。
 第九条 招标办公室对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成员由招标领导小组委派,其主要职责为:
  (一)办理招标申请手续;
  (二)编制招标程序文件;
  (三)编制招标文件(或委托编制);
  (四)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组织开标、评标;
  (六)负责招标全过程的所有具体工作。
 第十条 实行设计招标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上一阶段的前期(设计)成果已通过审查,并具有必须的基础资料;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招标的项目已列入国家电力建设中长期计划,项目建议书已报国家计委;
  (三)初步设计阶段招标的项目已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第十一条 具备本规定第十条所述条件的项目,开始招标前必须向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获批准后方可正式开展招标工作。招标申请中必须写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单位概况;
  (二)工程概况及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三)招标组织机构(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办公室)的人员及其资历情况;
  (四)招标文件编制单位(委托编标)或编制人员(自行编标)的简要情况;
  (五)招标方式(拟采用议标方式时应同时附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火力发电工程的设计一般应在可研阶段进行一次性招标。中标单位负责完成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工地设计服务,直至工程竣工的全过程勘测设计工作;可研阶段已进行了设计招标的工程,初设一般不宜再招标。当有特殊情况致使原设计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时,可以在初设阶段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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