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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审查的通知

  第十七条 运输企业按照《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运输承包业务范围进行经营业务活动。
  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后三个月内,应向资质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并根据本规定重新申请企业资质。
  第十九条 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发生一个月内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租、转让、出卖或复印《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章 资质证书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将资质审查申请报告,按隶属关系由主管机关签署意见后,报电力工业部大件运输企业资质审查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资质证书实行动态管理。运输企业发生翻车、沉船等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设备物资损失的,除按合同规定赔偿外,将取消运输资格;对不按合同期要求延误建设工期的,将降低其运输资质等级。
  第二十三条 资质证书级别实行升降制度,每两年随工商注册年检进行一次复核。如发现单位任务,性质变更或达不到所持证书的级别条件的,须按本规定的经程序降低或注销其证书。如因条件变化要求提升证书等级的,需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电力部资审办。
  第二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领取资质证书的运输企业,不得承揽电力系统大型发送变电设备物资的运输业务,电力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运输业务。
  第二十五条 已领取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证书和图签,不得超越核定的范围承揽运输业务,违者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直至吊销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注释:大件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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