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审查的通知
(1996年7月31日 电建[1996]462号)
为确保电力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大型发送变电设备物资运输的管理,规范运输市场,保证电力建设工期,控制工程造价,电力工业部制定了“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见附件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大件成立运输企业资质审查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资审办),挂靠在建设司。
二、部物资局归口管理电力系统日常大型发送变电设备物资的运输工作。根据需要,负责召集重大项目所需大型设备的专项运输协调会,对运输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积极推行招投标制度,并对运输合同进行鉴证。
三、承担大型发送变电设备物资运输的企业,必须申报并领取由部审批颁发的《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证书》,方可承担运输业务。鉴于电力系统大型发送变电设备物资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承揽运输业务后,不得转让。
四、不具备能力和未领取《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承揽电力系统运输业务。各工程项目单位,也不得随意委托未持有《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运输业务。
五、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平等有序的竞争机制,大件运输业务必须实行招投标制。
六、今后,工程项目单位凡不执行本通知精神,随意委托运输业务,发生运输事故造成损失或运输费用超出概算的,要追究项目法人和主管部门的责任,除损失自负外,超出的不予调概,问题较大的,要进行审计。
七、《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副本两种。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叠式。对已颁发资质证书的运输企业,由资审办不定期登报公告并定期复审。
资质审查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
八、请申请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的单位将“资质审查申请表”填好,并备齐有关资料,于8月30日前报送部资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