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测人员对导致环境污染或破坏环境质量的行为,有权进行现场监测和监督。并有权向厂长或上级有关部门直接反映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四)监测人员应熟悉火电生产工艺,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接受上级考核。
第四章 监测项目、监测周期、监测方法
第十四条 火电厂监测项目列表1
第十五条 各环境监测项目的监测方法和各项目监测周期,按《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新、扩、改建火电厂设计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采样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监测制度及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应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一)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制度。
(二)试验室实验操作规程。
(三)精密仪器使用维护保养及检验制度。
(四)资料、技术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五)岗位责任制及奖惩制度。
(六)试验室安全规程。
(七)监测报表填报规程。
第十八条 监测站应逐步建立健全各种技术档案及系统图表。
(一)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文水质资料。
(二)当地气象资料。
(三)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及技术改进资料。
(四)污染调查等技术档案、环境监测及评价资料、污染指标考核资料。
(五)监测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校验证书。
(六)本厂污染事故的纪实材料。
(七)“三废”排放系统图。
(八)“三废”排放采样监测点及噪声监测点布置图。
(九)本厂污染物排放情况动态图表。
第十九条 监测站应按规定的报表格式定期向环境监测中心站填报月报表。
中心站应定期向主管局环境部门和总站编报季报和年报。
总站应每年编报全国火电厂污染源排放状况报告。每5年应编撰全国火电厂环境状况报告书及环境统计年鉴,报电力工业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总站工作经费和中心站工作经费由主管部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