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总站在取得计量部门考核认可授权条件下,作为电力环境监测专用装置和设备的计量认证负责部门。
第十一条 中心站职责
各电管局、电力局环境监测中心站是本系统电力环境监测网的技术负责单位,负责本局环境监测网的技术管理、质量保证、信息资料汇总,并编制本网火电厂污染源报告、环境状况报告书及年鉴。参加本系统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技术监督和仲裁。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系统环境监测网的工作规定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监督本系统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承担新建、扩建火电厂环保设施(包括“三同时”)竣工验收的监测和重点污染源排放的监测。参与火电厂环境评价及新扩改火电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汇集、分析本网火电厂的污染监测资料,按时编报环境统计年报表、监测月报和季报表,以及环境指标考核报表,并建立数据库。
(四)组织对网络成员单位的业务技术考核、评比。
(五)组织网络的学术交流、人员培训和技术协作等工作。
(六)参加火电厂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分析。
(七)开展火电厂污染治理的试验研究,参与火电厂污染治理方案的制定和审查,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的调试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监测站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环保法规、规范,建立健全本站各项规章制度。
(二)完成本规定的监测任务,监督本厂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状况,负责监督环保设施运转状况,执行《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保证监测质量。测定污染物结果出现异常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及时上报。
(三)整理、分析各项监测资料,负责填报环境统计报表、监测月报、环境指标考核资料及其它环境报告,建立环保档案。
(四)加强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校验工作,确保监测工作正常进行。
(五)参加本厂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工作。
(六)参加本厂环境质量评价工作。
(七)参与本厂的环境科研工作。
第十三条 监测人员职责
(一)监测人员应持证上岗,对所提供的各种环境监测数据负责。
(二)监测人员对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任何监测资料、监测报告在向外提供或公开发表前,须征得局一级及以上保密委员会同意并履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