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火力发电厂和各级火电环境监测站。
第二章 监测机构、人员及设备
第六条 电力环境监测网分三级设置,各级站行使本主管部门赋予的一定行政职能。电力环境监测网相应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网的技术管理和监督。
电力环境监测总站是电力环境监测网的业务负责单位,受电力工业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和挂靠单位的双重领导。
电管局、电力局环境监测中心站应独立设在各省、市(区)电力试验研究所内,受主管局和挂靠单位双重领导,技术受总站指导。
全国各火电厂设环境监测站,技术上受中心站指导。
第七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配备站长,由环保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 各级电力环境监测人员定额应按实际工作量确定,环境监测站人员应以配备环保、分析化学、热能动力等专业为主的技术人员。
第九条 中心站和监测站的用房面积及试验室基本监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参照本规定附表1、附表2确定。
新建火电厂的环境监测站用房面积及监测仪器设备由设计单位按本规定设计并列入投资概算,各级监测站的仪器设备更新费用在生产折旧费中列支。
监测站所配备的仪器设备应先进、可靠,测试数据准确,可比性强,并应每年进行计量校验。
第三章 各级监测站及人员职责范围
第十条 总站职责
电力环境监测总站是电力环境监测网的业务负责单位,负责电力环境监测网的技术管理、技术仲裁、质量保证、信息资料汇总和负责编制全国火电厂污染源状况报告、环境统计年鉴。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电力环境监测网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起草电力环境监测网的各项目管理制度和技术规定。负责电力环境监测包括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技术参数及技术规范的制定。
(三)组织对网络成员单位的业务技术考核。
(四)组织网络的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监测人员岗位资质确定和技术协作等工作。
(五)汇集基层站的年环境统计报表,环境监测季报表、环境指标考核报表,进行综合分析,定期提出工作报告,报告全国火电厂污染源的排放状况和变化趋势,建立污染源动态数据库。
(六)参与全国火电厂重大污染事件的调查研究和技术仲裁,参与大型火电厂环保设施(包括“三同时”)竣工验收的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