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4月26日 电计[1996]280号)


  为适应我国电力环境保护的需要,部委托电力环境监测总站对《火电厂环境监测条例》(原水电部[87]水电计字第299号文颁布)进行修改。
  1994年5月全国电力环保工作会议和1995年电力部火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座谈会分别对送审稿进行了审查修改,形成了《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报批稿,经审定通过,现批准发布。
  这次修订工作,根据当前国家电力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广泛吸收近年来我国火电厂环境监测的实践经验、科研成果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反映了监测实践和监测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定自1996年9月1日起实施,原《火电厂监测条例》即行废止。
  本规定由电力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附件:      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将环境监测工作纳入生产管理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电力工业部的有关规定,结合火电厂生产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火电厂环境监测是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行业了解并掌握排污状况和排污趋势的手段。监测数据是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标准,进行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的依据。
  第三条 电力环境监测各级站是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网的成员,履行各级环境监测网成员的义务,享有同级网成员的权利。
  第四条 监测工作主要包括排污监测、污染处理设施运转效果监测、“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纠纷仲裁监测等,各级环境监测站在完成本厂及本系统的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可承担地方环境监测网或其它部门委托的监测工作。各级监测站应开展环境科研和污染治理工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