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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大坝安全注册评分在60分至69分者,发给水电站大坝安全丙级注册登记证;
  (四)大坝安全注册评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者,不发给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第八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有效期,甲级登记证为五年;乙级、丙级登记证为三年。持证单位在期满三个月前须申请换证,申请程序按第六条办理(免去图纸及水电站大坝登记表),如有重大加固改造工程或登记数据有变化的,应附上有关部分的主要图纸及《水电站大坝变更事项登记表》(见附件三)。逾期不办者,按不申报注册登记处理。
  第九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如发生以下情况,持证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在核实情况后,一个月内报大坝中心,由大坝中心重新审核评定注册级别或取消注册登记,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主管单位应负责督促水电厂调换或交回注册登记证。
  (一)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注册降级:
  1.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的大坝安全评价为正常坝,未能按计划进行消除缺陷处理;
  2.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的大坝安全评价为病坝,未按计划进行补强加固,资金措施也未落实。
  3.大坝安全主要监测设施未按更新改造规划实施;
  4.在复查和抽查中,大坝安全注册评分低于原注册等级标准。
  (二)注册后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注册登记,并限期改进:
  1.由于大坝安全管理不善、操作不当,发生影响大坝和水电站正常运行的重大事故(如洪水漫坝、坝体结构严重损坏等);
  2.注册后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的大坝安全评价为险坝,未采取应急措施和按计划进行除险加固;
  3.不按计划进行大坝安全定期检查;
  4.经复查和抽查,大坝安全注册评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者。
  第十条 持乙、丙级注册登记证,或未取得登记证,或被取消注册登记证的水电厂,若按注册评分具备注册升级或注册条件时,可随时通过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水电站大坝,进行扩建、改建,重大的加固改造,或经批准提高或降低大坝等级的,或水电站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持证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单位,填写《水电站大坝变更事项登记表》,由主管单位负责向大坝中心申办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已运行的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工作于本规定颁发后一年内申报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新建水电站大坝在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以及已完建的大坝移交运行单位管理并经过一年以上运行考验,也应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其大坝安全评价参照《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有关规定,由主管单位组织不低于定期检查规格的专家组进行大坝安全专题鉴定后确认。
  第十四条 因大坝失事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应填报《水电站大坝注销登记表》(见附件四),向大坝中心申报注销,并负责交回注册登记证。
  第十五条 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和地区大坝安全监察机构(部门),对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工作,应进行督促、检查。主管单位对持评单位每一年进行复查评分,并将复查情况报大坝中心。大坝中心进行抽查,如发现大坝安全管理或大坝安全状况不符要求,或在注册登记中有弄虚作假的,或对大坝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的,或已运行大坝不按规定申报注册登记的,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执行机构除通知主管单位按第九条执行外,还有权视情节轻重,责成其限期改进,通报批评,或报请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给单位第一责任人及有关人员以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自实施之日起,大坝中心每年公布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名单。
  第十七条 申请大坝安全注册,应缴纳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按核定的注册成本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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