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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加强电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加强继电保护工作,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机构归口负责继电保护的技术监督与管理。凡涉及整个电网安全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反事故技术措施及有关规定,各并网运行的电网和电力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
  应加强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配置、运行的管理,加强整定计算和定值管理,不断提高继电保护装置的正确动作率,防止由于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引起或扩大为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
 第二十八条 各电网经营企业应加强电能质量运行管理和技术监督。应根据国家电能质量标准和电能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网情况制定电能质量运行控制标准。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行归口负责、分级管理。
  电网经营企业应加强对电压波动、闪变及谐波发生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对电能质量造成损害。
 第二十九条 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应依据《电力法》及电力法规、国家政策和电网经济运行原则,结合本网实际情况,制定并逐步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电网调峰、调频、联络线功率控制及事故备用等管理办法。
  各电力生产企业都应按有关规定、合同、协议的要求参与电网调频、调峰及联络线功率控制。
 第三十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加强线损管理,实行线损率指标分级管理,并按期进行考核,定期制定降低、控制线损规划,明确降损目标,落实降损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不断提高电网运行的整体经济效益。
  电网经济运行、优化调度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充分发挥现有电力设备能力,有计划地满足社会用电需求;
  二、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依法执行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之间的购售电合同;
  四、充分、合理地利用水电等季节性一次能源,严格控制发电能源消耗,降低线损;
  五、支持、引导发电厂降低发电成本,逐步实行上网电力电量“同网、同质、同价”;
  六、在逐步完善电价体系基础上,实施分时、分季电价。
  第三十二条 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本电网实际情况,制定本网经济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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