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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加强电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建立由规划、建设、生产管理和运行调度等部门组成的规划领导小组,并设立相应的专家咨询组,加强对电网规划、建设的管理,并组织评审、验收。
  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规划和电网互联规划,由国家级电网经营企业组织评审;
  跨省及其省级电网的220kV电网的主网架规划由跨省电网经营企业组织评审,其余部分及地区性电网(含农村电网)规划由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组织评审;
  独立省级电网及以下各级地区性电网(含农村电网)的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规划由独立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组织评审;
  城市电网规划由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城建部门组织评审。
 第七条 电网规划(计划)应符合下列原则和要求:
  一、有利于能源、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应适应电源发展和负荷增长需要,结构合理,并适当超前于电源建设。
  三、应有利于科技进步,有利于提高电网建设、运行的总体经济效益。
  四、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及规定级别的电网经营企业制定的政策及技术标准。
  五、长、中、短期规划应有机结合;应保证无功补偿设备容量与有功容量配套发展,二次设备与一次设备配套发展;满足调峰、事故等运行方式要求。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发电工程接入系统方案(含一次系统和二次系统)必须符合电网规划(计划),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和报批。
 第九条 输变电工程(含一次系统和二次系统)必须与相应发电工程同步建设,并需经相应电网经营企业按有关技术、质量标准检查、验收合格,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并入电网运行。
 第十条 各电网经营企业与有关的电力工程的建设企业应加强联系,及早交接有关工程技术资料,并参与电网隐蔽工程建设施工的质量监督及验收等工作。

        第三章 设备投运与并网管理

 第十一条 发电、输变电建设工程(含一次、二次设备)都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进行工程调试、系统调试和试运行。
  通过调试及试运行的工程,应在消除存在的缺陷后,依据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工程的验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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