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核电站建设项目
前期工作审批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5年4月7日 电计[1995]202号)
为加强对核电规划工作和核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特制定和颁发《核电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规定》(试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原能源部[1989]1159号文《关于煤炭、电力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中有关核电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电力工业部关于核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的规定(试行)
附件: 电力工业部关于核电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的规定(试行)
1.为了适应我国核电工业的发展,加强对核电规划工作和核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核电站的建设项目一般均为国家重点项目。因此,必须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统一规划、立项建设。
3.核电站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附有电力部核电站厂址评审组的预评意见,才能上报电力部。经电力部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组织审查后,由电力部批准。
4.项目建议书应根据批准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业主单位或企业法人负责编报。项目建议书上报前需征求所在省(市)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电力部,抄报国家计委。由电力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5.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电力部,其中有关厂址核安全部分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本阶段(选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电力部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提出预评审意见,报国家环保局审查批准;电力部在接到国家环保局、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厂址核安全部分的审批意见后,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由电力部批准。
6.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编报。在上报前需征求所在省(市)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电力部,抄报国家计委。由电力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7.初步设计报电力部。本阶段(设计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电力部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提出预评审意见,报国家环保局审查批准。电力部在接到国家环保局的审批意见后,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和业主单位组织审查,由电力部批准,报国家计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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