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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发电主机设备合同范本》的通知

 第三十条 收货单位:

第六章 包装与标记

 第三十一条 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79)机电联字第1029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和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第三十二条 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第三十三条 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码头;
  (3)收货单位名称;
  (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2吨或超过2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第三十四条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第三十五条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的话)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2份。
 第三十六条 附件二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台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第三十七条 备品备件及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第三十二条注明上述内容。
 第三十八条 各种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最小的完善的箱件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第三十九条 栅格式箱子及/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它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第四十条 所有带坡口管子和管件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第四十一条 供方及/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第四十二条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这些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第四十三条 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码头;
  (4)毛重;
  (5)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两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第四十四条 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供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需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供方7天内到达现场调查。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险公司交涉,需方协助供方尽快处理,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第四十五条 需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6个月]内返供方。

           第七章 技术服务与联络

 第四十六条 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第四十七条 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以邮寄方式向需方提交执行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第四十八条 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第四十九条 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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