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习结果应填写在演习记录簿内,并附原始演习计划。
第五章 培训中心(基地)
第七十二条 培训中心(基地)是规范、快速有效地对生产人员进行培训的必备条件。各网、省(市)局都要建立生产人员技能培训中心;各基层企业都应建立与本企业培训相适应的技能培训基地,由网、省(市)局统筹规划、统一布点,避免重复设置。
第七十三条 各培训中心(基地)应具备相应的培训条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培训文件。
第七十四条 各培训中心(基地)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职培训教师。聘请既有理论水平,又有丰富生产实践经验,具有一定培训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师为兼职教师,形成一支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生产培训师资队伍。
第七十五条 各培训中心(基地)要紧密结合本企业设备现状、生产发展和生产人员技术状况,制定培训方案。培训内容应突出技能,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七十六条 各网、省(市)局技能培训中心负责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及稀少工种生产人员的培训;各基层企业培训基地负责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岗位技能的培训。
第六章 考核与发证
第一节 考核
第七十七条 生产人员考核分为录用考试、转正定级考试、上岗考试、本等级考试、升级考试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第七十八条 各网、省(市)局及所属企业分别成立生产人员技术考核委员会,领导本企业的生产人员技术考核工作。劳资、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考核工作。
第七十九条 为了考察生产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鉴定实际技术业务能力,调动生产人员学习技术的积极性,全面提高生产人员素质,必须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考核、考试。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人员,必须进行职业技术鉴定。
第八十条 生产人员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生产技术业务能力考核的结果应列入个人技术培训档案。
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可根据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采用优、良、合格、不合格评定。
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在加强班组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可采用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方针,明确评分标准,定期考核。
技术业务能力的考试,可结合生产的实际操作、设备检修(试验)进行。
第八十一条 生产人员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能力三项考核成绩均合格的即为考核合格。
第八十二条 发电厂、供电局、调度所、电力试验研究所总工程师以下各级生产人员,都必须通过本企业组织的现场规程制度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上述企业的总工程师应参加上级组织的有关规程和制定的考试。
每年的定期考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应在“五一”前考完,现场规程制度应在“十一”前考完。规程修订后,应即组织学习考试。对严重违反现场规程制度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人员,应给予不定期考试。
第八十三条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制度的定期考试计划,每年应逐级制订,由各级总工程师批准。对生产厂(局)长、总工程师及厂(局)级考核委员会成员的考试计划,由上级主管部门制订。考试日期应在考试前一个月公布。
第八十四条 日常生产培训考核成绩应记入班组考试记录簿内,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