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
《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修订本)的通知
(1996年6月14日 电安生[1996]374号)
为适应电力工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电业生产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素质,我部对原电力部颁发的《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进行了修订,现颁发试行。
本制度适用于各发电厂、供电(电业)局、电力试验研究所和中心调度局(所)等电业生产单位。
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培训工作,加强管理,要配备专责培训工程师;建设必要的培训基地;制定规划和措施。有关职能部门要经常督促、检查、解决培训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本制度颁发后,原电力部1981年颁发的《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同时废止。
试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中电联取得联系。
附件: 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
(199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力工业发展需要,全面提高电业生产人员素质,实现生产培训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电力生产的安全、经济、文明、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电业生产人员的培训是企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是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和创一流企业的重要内容,应纳入企业领导任期目标。要在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培训工作;要与生产任务一样进行考核、奖惩。
第三条 网、省局教育、劳资部门应归口管理生产培训工作;基层企业应明确生产培训机构,具体管理生产培训工作。网、省局要建立生产技能培训中心,基层企业要建立生产技能培训基地。
第四条 要建立、完善“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机制,生产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第五条 生产培训经费按国家和部有关规定从教育经费中支出,亦可从生产费用中列支,新(扩)建厂(站)培训经费由工程投资中单列的培训项目中支出。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电业生产人员及其后备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 生产培训主要工作人员及其职责
第一节 生产培训主要工作人员
第七条 生产培训工作人员
1.网、省局的生产培训工作,应由主管生产或人事工作的局长领导,配备1~2名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培训工程师。
2.发电厂、供电局的生产培训工作原则上由主管生产的厂(局)长负责,配备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培训工程师1~2名。
3.分场(车间)、工区(县局)设专(兼)职培训工程师(员)负责培训工作。
4.班组设兼职培训员,在班组长领导下开展培训工作。
第八条 培训工程师应由熟悉生产情况,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热爱培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培训工程师为生产技术人员应纳入生产系列管理。
第二节 网、省局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网、省局教育培训部门职责
1.应认真贯彻上级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
2.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和生产发展的需要负责编制全局生产培训规划、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费用预算,经初审编入全局教育培训规划、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教育培训费用预算,经局职工教育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