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系统职工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要加强教师在职培训,逐步推行教师培训、进修制度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

第八章 职工学习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鼓励和保障职工参加教育培训。
  各单位根据岗位规范的要求和电力生产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和组织职工(特别是生产一线、重要工种、岗位的生产、技术骨干)参加各种培训,为他们提供和创造进修、学习的机会。
 第三十条 职工应享有的学习权利:
  1.职工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岗位培训、技能培训和继续学习、深造的权利;
  2.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3.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职工有根据个人意愿,参加各种学习的权利;
  4.职工按单位培训计划参加岗位、技能等级培训、继续教育等短期培训,接受成人高、中等学历教育,有按规定享受工资、奖励、福利待遇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职工应尽的义务:
  1.职工有必须努力完成本岗位的工作任务,并在实践中刻苦钻研技术业务,积极参加有关的培训活动,以适应电力发展需要的义务;
  2.职工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自觉遵守培训管理制度、努力完成学习任务,做品学兼优学员的义务;
  3.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有按规定承担部分学费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职工参加培训学习后,应按组织决定返回单位或到分配的部门报到。无故违反规定,应受到处分并赔偿因其参加学习培训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参加学习获得合格证书并成绩优异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参加学习未获得合格证书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和工资、奖金、待遇挂钩。

          第九章 证书的颁发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过岗位资格培训和技术等级培训合格的学员,发给相应的培训证书,作为考核上岗的凭证。
 第三十四条 培训证书由上级主管单位统一制订,由办学单位颁发,有关主管部门验印认定。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全职工教育档案制度和职工继续教育、岗位培训,适应性培训和在职职工学历教育登记手册制度。职工教育手册由电力部统一制订、由职工所在单位的教育、人事部门负责登记。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