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部、网省局、基层单位三级培训网络。
——电力部集中力量依托北京电力管理干部学院,建成面向全国的高层次管理人员培训中心,逐步使之成为部一级的具有高标准、居国内一流水平的培训中心、信息中心。
——网、省局要依托专科学校、职工大学、中专学校或相关的培训机构,办好区域性管理人员培训中心;要依托条件较好的技工学校或企业,办好区域性生产技能培训中心。
——基层单位要完善自己的培训基地(中心)。
2.根据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的规定,各基层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厂(局)、车间、班组三级培训网络。
——基层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能满足本企业电力生产培训需要,并和企业发展规划相适应的培训基地(中心)。
——车间应设有专职培训工程师。
——班组应设立兼职的培训员。
第十二条 网、省局培训中心要因地制宜,以现有的教学场所、教学设施、师资力量为基础,优化本网、省局内教育资源的配置;各基层单位培训基地的建设和充实,应适应本单位教育培训的需要并注意发挥企业现有的培训中心(基地、职工学校)的优势,努力办出自己的特色。
第十三条 职工教育的培训基地(中心)是开展职工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条件,培训基地建设要突出综合性、技能性和先进性。网省局级培训中心(基地)应配备有利于提高培训效果的多媒体现代化教学设备;应有条件较好、设备齐全、能满足生产技能实习需要的实训场所;要逐步建设大型机组、大型变电站和电网调度系统的仿真模拟培训设施,对运行人员进行仿真培训。
第十四条 各网、省局要做好创建一流“管理人员培训中心和技能培训中心”的建设规划;要充分发挥基层单位的积极性,在全网、省局内逐步建立、完善一批与主要技术工种、特殊工种相配套的技能培训基地。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要把培训基地建设列入基建计划,其标准可根据创建国内一流教育培训体系的要求,由各主管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六条 基层企业的培训基地教学用房,应不低于每职工0.3~0.5平方米的使用面积,教学用房和其他教学设施不能挪作他用。
第六章 职工教育经费
第十七条 职工教育经费是企业按照国家和电力部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的专项费用,部属各企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低于单位职工年工资总额的5%水平控制,其中除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的1.5%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基层企业通过多种渠道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