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为完成电力职工教育的任务,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人才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2000年电力职工教育培训的目标是:
1.在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基础上,使现有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员平均降低到单位总人数的20%以下,大专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平均达到单位总人数的25%以上。要逐步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技术等级、技术职称结构,使之适应电力生产建设岗位配置的需要。通过培训逐步消除技术等级和工资等级的错位现象。
2.会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岗前培训率要达到100%,厂(局)长持证上岗率100%。持证上岗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学历层次、岗位规范符合率100%(现在岗人员的任职资格培训要在1998年前完成)。
3.电力系统主业生产人员必须具备中等职工技术学校毕业及以上的专业技术水平。(2000年前35岁以下的电力生产人员应普及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4.电力系统主岗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大专毕业及以上的专业技术水平,并要掌握计算机管理应用。
5.单位全年全员培训率不低于60%,其中,生产管理人员年培训率不低于70%(年培训率等于年累计培训30学时及以上的人数应占培训人数的百分比)。
第三章 教育培训的分类及要求
第六条 电力职工教育的内容有:1、岗位培训:岗位培训是根据岗位规范的要求,对各类人员进行资格培训和适应性培训。
(1)资格培训:对在岗、转岗或升岗的职工应根据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全面培训、未参加资格培训或未取和合格证书者,不得转岗或晋升;未达到岗位规范要求的在岗人员要参加限期达标的岗位资格培训。
(2)适应性培训:职工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还要定期参加适应本岗位需要的培训和定期接受岗位资格认定的培训。
岗位培训必须严格遵循“学用一致、按需施教”、“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面向实践,注重实际能力的培养。
通过岗位培训,真正落实“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转岗”的培训制度,确保“持证上岗制度”的严格贯彻执行。
2.技术等级培训:按照《技术等级标准》按工种分等级进行的培训。
生产人员技术等级培训的考试、考核,必须通过“应知”、“应会”考试和现实工作表现的考核,三者实行“一票否决”。
3.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