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级由建设部盖章发证。
丙、丁级由省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盖章发证。
第十三条 电力勘察设计单位申请甲、乙级资质的申请表,按隶属关系上报并逐级审查签署意见后由电力部办理审批发证手续。网局或直属省电力局所属单位由网局或直属省电力局签署意见,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由部归口管理的司局签署意见。审查意见应明确申请单位的证书等级和承担任务范围。
第十四条 电力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其它行业甲、乙级资质的,由电力部送交建设部转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签署行业资质审查意见后,按规定统一办理审批发证手续。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包括证书和副本。在副本中由发证单位写明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具体范围。
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其等级为暂定级,有效期2年,由发证部门在证书上注明。有效期满后,由原发证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换发正式定级证书,复查不合格的,由原发证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回其证书。
第四章 收费资格的申报与核定
第十七条 持有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必须经过收费资格认证,符合收费条件的,才能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经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对外收取工程勘察设计费。否则,均属非法经营。
第十八条 收费资格证书分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和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两种,均采用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证书。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合一的单位仅颁发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包括勘察)。
第十九条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收费资格证书,必须做到人、财、物与主管单位划开,不再领取事业费,经济上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照章纳税,并有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收费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持有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
(二)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93]122号文件实行了技术经济责任制,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