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咨询单位是指从事电力工程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和资格认定单位颁发的电力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咨询单位的资质是指承担咨询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咨询业绩、社会信誉和自有资金。
第五条 凡从事电力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资质并取得资质认定单位颁发的相应电力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方可承担电力工程咨询业务。
第六条 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归口电力工程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受部委托办理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 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
第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按咨询范围分以下八个方面分别评定:
1.宏观经济专题和发展规划咨询;
2.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报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4.评估咨询(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评估、项目后评估、资产评估、概算与预算审查等);
5.工程勘察设计咨询;
6.招标、采购咨询;
7.工程监理;
8.工程投产后咨询服务。
第八条 甲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标准。
一、业务水平
具有5年以上工程咨询资历,承担过电力行业大型发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的咨询,咨询成果具有较高水平;具有承担大型发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程监理和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咨询业务的能力,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二、技术力量
技术力量雄厚。按承担的咨询业务范围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额以上
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与经济专业人员占在编专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
三、技术水平
拥有先进技术,能采用现代工程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咨询任务;具有计算机软件开发与应用能力,能系统应用计算机软件开展咨询业务;具有与国内外工程咨询单位合作进行工程咨询的能力。
四、管理水平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详细的组织章程和严密的管理制度。
五、技术装备水平
有良好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超过100万元。
七、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乙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标准
一、业务水平
具有3年以上工程咨询资历,承担过电力行业专业咨询和中型发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咨询,咨询质量较好,具有承担中型发送变电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程监理和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咨询业务的能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技术力量
技术力量较强。按承担的咨询业务范围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中等发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与经济专业人员占在编专业人员总数的10%以上。
三、技术水平
能采用国内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具有计算机软件应用能力,能较好地应用计算机软件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具有与其它行业或地区的工程咨询单位合作开展工程咨询业务的能力。
四、管理水平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较详细的组织章程和严格管理制度。
五、技术装备水平
有较好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较齐全的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超过50万元。
七、年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
第十条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
一、业务水平
具有承担发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额以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程监理和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咨询任务的能力。有一定的社会信誉。
二、技术力量
有一定的技术力量,按承担的咨询业务范围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小型发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与经济专业人员占在编专业人员总数的40%以上。
三、技术水平
能采用国内先进经验进行发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咨询服务,能应用电力计算机配合完成工程咨询任务。
四、管理水平
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五、技术装备水平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一定的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超过200万元。
七、年营业额在2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水电、火电、核电、送变电、新能源发电根据申请资质单位的实际业绩,在甲、乙、丙级中还将按咨询范围的八个方面分别制定出档级标准(另行发布),作为确定咨询任务范围的依据。
第十二条 凡具备为建设全过程提供咨询服务能力的单位,可申请全过程咨询的资格等级,按认定的等级开展咨询业务。
只具备建设过程中某个阶段工程咨询能力的单位,可申请相应阶段的资格等级;此类单位中,凡与具有其它阶段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建立了相对固定的联合或合作关系,本身又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可合作承担其它阶段的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凡要申请甲级或乙级工程咨询资质,但不具备5年或3年以上工程咨询资历的单位,可先申请甲级或乙级预备资格等级证书,经过定期考核后,再按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标准申办相应的正式资格等级证书。
第三章 各级工程咨询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各级工程咨询单位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工程咨询单位可承担行业或地区的经济建设咨询,以及大、中、小型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咨询业务;
二、乙级工程咨询单位可在本专业或所在地区由承担专业或城镇规划咨询,以及中、小型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咨询业务;
三、丙级工程咨询单位可在批准的范围内承担小型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四章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认定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必须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查,核定其咨询业务范围,颁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然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凭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十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凡申请甲、乙级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的单位,应向电力部提交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及有关文件,由电力部委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电力分会初审,并对申办单位的业务范围和资格等级提出意见。初审意见经电力部审核后,报送国家计委审批,并签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二、凡申请丙级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区的电管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提交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及有关文件,由电管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初审,对申办单位的业务范围和资格等级提出意见。初审意见和申办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审批并签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申请书格式、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统一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制定。
第十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