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监造单位的资质是指承担监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监造业绩、社会信誉和自有资金等。
第四条 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由电力部设备监造领导小组负责。
第二章 监造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 监造单位必须向电力部设备监造工作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在审查其资质,核定其监造业务范围,颁发监造资质等级证书后,再向工商行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第六条 监造单位资质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及总监造师姓名、年龄、性别、学历、专业、职称、工作简历及监造业绩复印件;
(三)人员总数和专业监造工程师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技术工作年限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所有制性质和章程;
(五)自有资金数额;
(六)单位或主要成员从事电力设备监造的业绩;
(七)技术装备情况;
(八)拟申请的监造单位业务范围和等级。
第七条 监造单位的资质审批:
甲、乙级监造单位资质,由所在地区的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再报电力部监造资质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电力设备监造单位资质按火电、水电、输变电工程三类,各分为甲、乙两级。各等级的资质标准如下:
火电工程类
(一)甲级
1.已获得总监造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已承担1~2个300MW以上火电建设项目的设备监造任务;
2.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并且专业配套齐全。其中专职设备监造工作5年以上的工程师并已获专业监造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3.自有资金不少于100万;
4.监造业绩好。
(二)乙级
1.已获得总监造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已独立承担 1~2个300MW或1OOMW以上火电建设项目设备监造任务;
2.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并且专业配套齐全。其中专职设备监造工作3年以上的工程师并已获专业监造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
3.自有资金不少于50万;
4.监造业绩好。
水电工程类
(一)甲级
1.已获得总监造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已独立承担过1OOMW或转轮直径5.5m以上水轮发电机组的监造任务;
2.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并且专业配套齐全。其中专职设备监造工作5年以上的工程师并已获专业监造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3.自有资金不少于100万;
4.监造业绩好。
(二)乙级
1.已获得总监造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已独立承担过 50MW或转轮直径3m以上水轮发电机组的监造任务;
2.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并且专业配套齐全。其中专职设备监造工作3年以上的工程师并已获专业监造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
3.自有资金不少于50万;
4.监造业绩好。
输变电工程类
(一)甲级
1.已获得总监造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已独立承担过 330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的监造任务;
2.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并且专业配套齐全。其中专职设备监造工作5年以上的工程师并已获专业监造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3.自有资金不少于100万;
4.监造业绩好。
(二)乙级
1.已获得总监造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已独立承担过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的监造任务;
2.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并且专业配套齐全。其中专职设备监造工作3年以上的工程师并已获专业监造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
3.自有资金不少于50万;
4.监造业绩好。
第九条 各监造单位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火电工程甲级监造单位可监造各类国产大型电力主机设备及其重要辅机合同产品。主要包括:火电为单机300MW及以上的汽轮机、发电机、锅炉以及冷凝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及水箱、水水热交换器、化水设备、锅炉给水泵、凝结水泵、循环水泵、磨煤机、风机、电除尘器、变压器、断路器、互感器等主要辅机及其它大型压力容器及各相应的控制保护设备等。水电工程甲级监造单位可监造国产水电单机为1OOMW或转轮直径5.5m以上的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变压器、开关、互感器及各相应的主辅设备的控制保护设备。输变电工程甲级监造单位可监造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压器、电抗器、断路器、互感器等主要电气设备。
(二)火电工程乙级监造单位可监造国产200MW及以下大、中型电力主机设备及其重要辅机合同产品。主要包括:火电为单机200MW及以下汽轮机、发电机、锅炉以及冷凝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及水箱、水水热交换器、化水设备、锅炉给水泵、凝结水泵、循环水泵、磨煤机、风机、电除尘器、变压器、断路器、互感器等主要辅机及其它大型压力容器及各相应的主辅设备的控制、保护设备。水电工程(项目)乙级监造单位可监造国产水电单机为20MW或转轮直径3m以上的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变压器、开关、互感器及各相应的主辅设备的控制保护设备。输变电工程乙级监造单位可监造220kV及以下变压器、断路器、互感器等主要电气设备。
第三章 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十条 监造单位的资质等级由电力部设备监造资质领导小组每两年核定一次。对于达不到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给予降级。
第十一条 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和业绩等已达到高一级标准的单位,可在核定资质等级时申请升级。申请升级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资质升级申请书;
(二)原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及总监造师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监造业务手册;
(五)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监造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一)监造单位分离或合并,应交回原监造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资质后换发相应的证书。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业务,需报资质审批部门备案,并交回监造资质等级证书。
(三)法定代表、总监造师变更,要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监造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其债权、债务。
第十四条 监造单位如违反《电力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或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违法乱纪行为的,由电力部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七: 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199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电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工程咨询单位按资格依法经营业务,提高电力工程咨询质量,根据国家计委有关规定和电力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大、中、小型水电、火电、核电、送变电及新能源发电等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建设过程中某个阶段提供咨询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