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独立承担中压机组热工、电气、自动保护的试验设备、技术、人员和业绩;
3.有高压参数机组化学监督和清洗的调试技术、人员、设备和业绩;
4.具有编制50MW机组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5.建立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6.通过国家三级计量认证(或电力部的认证)。
二、送变电工程类
(一)甲级
1.调试单位的生产、技术领导和总工程师应具有12年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调试专业经历不少于5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配套齐全。专业人员中具有10年以上调试工作经历或具有大学学历在现场工作5年以上的骨干人员应占50%以上。每个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本专业人员的20%;
2.有独立完成330kV或以上送变电工程调试工作的装备、技术、人员和业绩;
3.具有编制330kV或以上送变电工程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4.具有独立完成330kV或以上送变电工程系统调试工作的装备、技术、人员和业绩;
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6.通过国家二级计量认证(或电力部的认证)。
(二)乙级
1.调试单位的生产、技术领导和总工程师应具有10年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调试专业经历不少于4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配套齐全。专业人员中具有10年以上调试工作经历的骨干人员应占30%以上。每个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本专业人员的20%;
2.有独立完成220kV送变电工程调试工作的装备、技术、人员和业绩;
3.具有编制200kV送变电工程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4.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5.通过三级以上的计量认证(或电力部的认证)。
(三)丙级
1.调试单位的生产、技术领导和总工程师应具有8年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调试专业经历不少于3年),并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主要专业配套齐全。专业人员中具有7年以上调试工作经历的骨干人员应占30%以上。每个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本专业人员的10%;
2.有独立完成11OkV送变电工程调试工作的装备、技术、人员和业绩;
3.具有编制11OkV送变电工程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4.建立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5.通过三级以上的计量认证(或电力部的认证)。
第八条 各等级调试单位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火电工程类
(一)甲级调试单位可承担各种规模的火电机组的调试业务。
(二)乙级调试单位可承担200MW及以下机组的调试业务,独立完成过两台200MW启动调试的单位,具有300MW机组调试资格。
(三)丙级调试单位可承担50MW及以下机组的调试业务,独立完成三台50MW机组启动调试工作的单位,具有10OMW机组调试资格。
独立完成五台1OOMW机组启动调试工作的单位,具有200MW机组调试资格。
二、送变电工程类
(一)甲级调试单位可承担各种规模的送变电工程调试及其系统调试业务。
(二)乙级调试单位可承担220kV及以下送变电工程的调试业务,其中独立完成过5个220kV送变电工程的调试单位,具有33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部分调试资格。
(三)丙级调试单位可承担11OkV及以下送变电工程的调试业务。
第三章 调试单位资质的审批
第九条 调试单位资质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一、凡申请甲、乙级资质的单位,需经其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签署意见,再经资质二级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电力部审批。
二、凡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需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资质二级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电力部备案。
三、经审批并核定业务范围的调试单位,由审批部门颁发电力部统一印制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条 调试单位申请资质时,应向有关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调试资质申请表;
2.法人或法人代表,生产、经营、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复印件;
3.调试单位组织机构和各专业人员的名单及其职称证书复印件;
4.本单位完成的主要工程的调试工作及质量、信誉材料;
5.计量认证材料;
6.技术装备情况;
7.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认证情况。
第四章 调试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 调试单位不得擅自超越所核定的调试范围承接工程调试业务。
第十二条 调试单位的资质,每两年审查、核定一次。不进行资质年度审查、核定的单位,其资质证书无效。
审查时,受审单位应向资质管理机关提交“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年度审查表”;“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证书”;过去一年的生产、财务统计年度报表、完成的主要工程、专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材料。
第十三条 年度审查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1.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的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的一年内未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因调试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误操作事故,为“合格”;
2.资质条件与所定的资质等级标准有一条不符合,或过去一年中发生过死亡事故,或因调试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资质年度审查合格并达到上一等级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升级。手续一般在年度审查结束后办理。申请升级的单位应向资质管理机关提交升级申请书、原资质等级证书、年度资质审查结论、达到上一等级条件的有关证明等。
第十五条 凡是年审不合格的单位,需限期整顿半年,经检查仍不合格将降低其资质等级。被降级的单位,要经过一年以上时间并至少一个工程调试的实际整改,经检查确实有明显改进,方可恢复到原等级。
第十六条 调试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分立或合并,应交回原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资质,换发证书,核定相应的业务范围;
2.变更法人或法人代表、单位名称,应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歇业、宣告破产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需报原资质审批部门备案,并交回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调试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资质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等处罚。
1.在申请资质或年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超越核定的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调试工作;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
4.因调试过失造成重大事故。
第十八条 遗失资质等级证书,必须在省级以上报纸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九条 调试单位资质定级、升级、降级的变更除下达文件外还实行公告制,公告由资质审批机关在中国电力报上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六: 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199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提高设备质量,保证监造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火电、水电、输变电工程、主机及主要辅机设备监造工作,其它设备可参照执行。